云南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6 点击次数:2667 发布人:郝劲云南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服务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上述法规,学校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大类,实行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管理模式。
第三条 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分散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划分如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分散采购的,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属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策执行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经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四、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 分散采购的管理
一、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
二、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
三、学校各部门按照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各部门二级纪委负责监督。
第六条 三级分散采购体系的采购过程分别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使用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方式的审批。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采购需求拟定采购方式,报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对10万元以下采购申请,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可授权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购方式的审批。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操作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九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使用部门通过自行组织采购同一品目或者同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章 分散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按照《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分散采购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实施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各使用部门按照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料、合同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属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策执行的采购货物和服务,按以下标准实施采购:经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各使用部门按照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料、合同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以及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学校分散采购项目按以下标准实施采购:
一、预算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购部门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审批表》,按学校相关规定逐级审批,报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项目使用部门自行组织实施询价采购,采购资料、合同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预算资金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购部门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审批表》,按学校相关规定逐级审批,报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预算资金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申购部门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审批表》,按学校相关规定逐级审批,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
四、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购部门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审批表》,按学校相关规定逐级审批,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五、有特殊需求的项目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