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6 点击次数:1938 发布人:郝劲

云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工作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

 第五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采购计划申报制度,并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监察审计处、校工会、财务处、教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后勤产业集团等部门组成。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讨论、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采购事项。

第七条  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行使采购人职权。主要职责:

一、统筹管理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内部采购流程、工作职责及监管措施,确保内部采购程序的合法、规范与高效;

二、审核各单位资产配置,检查是否超标配置资产;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依据各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学校预算管理中心核定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四、负责采购项目的申报、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采购过程监督和验收组织工作;

五、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宣传国家及云南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负责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经济及技术特性,学校设立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归口范围包括:

一、基建处负责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单项或批量预算在200万元以上改扩建工程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二、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设备(包括软件)采购、实验室建设工程采购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三、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等软硬件采购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四、后勤产业集团负责公房修缮、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与后勤服务相关的货物、维修工程、物业管理等采购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五、未纳入以上归口管理范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管理使用部门承担项目采购及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九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论证及实施技术方案论证

二、参与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和履行;

三、参与采购文件、合同审核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根据管理职责,建立归口管理工作流程及监管措施。

第十条  采购项目申报单位(后简称申购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完成项目全过程的各项业务工作。申购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考察,提供采购需求前期市场调研报告;

二、制定和申报本部门采购项目及预算;

三、审核采购文件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四、负责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与履行;

五、推荐专家评委参与项目开标、评标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的释疑工作;

七、提出验收申请,参与项目验收;

八、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办理付款手续;

九、配合完成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工作职责及监管措施,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规范与高效。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审核、项目资金筹集、工程决算报告编制及支付等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采购年度经费预算;

二、负责审核使用学校各类经费的采购资金来源;

三、负责工程决算报告编制;

四、负责采购项目经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五、参与采购文件、合同审核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程序监督;

二、受理采购相关投诉;

三、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是学校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及法律支持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参与采购文件、合同审核;

二、负责合同盖章;

三、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凡在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学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组织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其它分散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布采购公告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发布采购公告,按符合财政部有关竞争性磋商的五种情形规定,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经专家论证符合单一采购来源采购情形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特定供应商谈判采购的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要求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提供一次报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实施程序遵循“提前计划,预算管理,上报审批,依法采购”原则。

第二十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申购部门本着“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按预算申报要求,编报完成本部门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采购计划与预算必须经部门集体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预算管理中心)。

十一条  财务处(预算管理中心)根据申购部门申报内容,科学分类、综合平衡,提出学校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草案,并报学校预算委员会审定后,由财务处(预算管理中心)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十二条  经省财政厅审定并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是学校下一年度采购项目执行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十三条  采购项目应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十四条  校内申报程序

一、申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及采购技术方案,填写《云南财经大学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审批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项目申请。如需进行项目经济及技术论证的,申购部门应先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请采购项目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申报采购;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项目经济、技术方案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学校批复的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四、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五条  采购程序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依据申购部门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拟定采购文件,项目申购部门审核采购文件并报送学校职能部门审查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二、学校组织自行采购的项目,申购部门拟定采购文件、报送学校职能部门审查,并严格按照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三、申购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推荐技术专家1名参加项目评审,推荐专家需携带学校委托授权函参加评标。参与评标的申购部门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于评标前依法主动提出回避,并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四、评标开始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及申购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申购部门专家需要在评标会上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要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标委员会组长由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担任;

六、定标。中标成交金额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供应商顺序,经学校审核后确定中标单位。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七、中标成交结果按规定时限及公开渠道进行公示;

八、学校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评标参与人在评标过程中必须对评标过程、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信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参与评标,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十六条  申购部门未按规定及要求填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的,要经过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作整改说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购需求。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或抢险项目,申购部门经向分管领导请示后组织实施,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项目实施期间尽快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验收

十八条  申购部门承担项目实施、合同签订主体责任,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及通知书发出之日的三十天内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送两份合同原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合同信息公示、备案手续。根据《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申购部门向学校职能部门报送合同初稿,按照合同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时,学校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均不得对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合同中应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条  确需调整采购内容和数量的,申购部门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其他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与成交供应商共同洽谈合同。超出采购文件规定范围的调整,需另行申报采购。

第三十一条  申购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的履行。根据约定需要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申购部门开具交款单,由成交供应商到学校财务处交款,项目终验后凭学校出具的验收报告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申购部门组织初验,在确认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采购任务、达到约定的经济、技术、质量等要求后,申购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书和相关验收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政府采购领导招标小组成员单位共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察审计处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